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类别:媒体报道 发布时间:2016-12-06 浏览人次:1477
一、创建主题
以实现城市与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突出“推进城市绿色出行、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发展思路,注重城市交通的综合管理,营造绿色出行环境和氛围,围绕“规划引领、智能公交及互联网+、快速通勤、综合衔接、绿色出行、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城市交通综合管理”等主题开展公交都市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深入落实。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十三五”期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地级市、地级行政单位(含地区、自治州和盟)政府所在地,适当兼顾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县级市。
(二)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已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及专项规划等。
(三)城市具备一定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基础,基本能够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三、申报程序
(一)城市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组织编制公交都市建设实施方案,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交都市建设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城市发展概况和创建公交都市优势;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申报年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公交都市建设总体思路和建设周期;公交都市创建主题及特色;公交都市创建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创建目标值;创建期内拟在基础设施、政策规范、智能化、体制机制、综合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和职责分工;年度督导考核评价机制和管理机构设置;涉及组织领导、土地、资金相关的保障措施等。
(二)省级推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对相关申报城市排序后,填写《XXXX省(区、市)申报公交都市建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相关材料于2017年3月10日前一并报交通运输部。
(三)部择优确定。交通运输部对各省上报的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相关城市列入公交都市主题创建备选城市,并分批对外公布。
四、动态推进公交都市建设
(一)对各创建城市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创建期间,部将组织专家组开展城市实地调研、督促检查,推进创建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各创建城市按时开展年度自评工作,并汇总本省各有关城市创建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部。创建工作结束后,部将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对达到创建要求的确定为公交都市主题创建城市。
(二)开展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指数发布工作。部将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指数相关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工作,重点监测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网覆盖率、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公交专用道建设完成率、公共交通正点率等指标。推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数据上报制度,依托“公交都市发展监测与考核评价系统”部级平台和互联网技术,多渠道采集数据,探索发布创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指数,推动各地更好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和推动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发展,政府主导、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提升城市交通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让城市交通更顺畅、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舒适。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交都市创建城市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公交都市建设专项行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公交都市建设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督促各城市按照建设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公交都市建设工作。各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建立协作机制,牵头做好公交都市建设专项行动的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三)完善支持政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创建城市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和支持有关城市加快推进创建工作。各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快建立完善规划、用地、路权、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宣传交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以及部网站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为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创建经验,不断增强公共交通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